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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推四项新政

来源:pcb人才网 时间:2013-05-04 作者:pcb人才网 浏览量:

  生老病死固然不可抗拒,但使全民得到相关保障,则是法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为公民的生老病死分忧,为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一、养老医疗保险“异地漫游”。社会保险法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三、社保保费强化征收。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缴人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规范,加强监管。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法律家长主义价值取向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在“强制”保险的背后,凸显了国家与政府对所有公民基本社会福利的关照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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